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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公开通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矿产、土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漳州市芗城区詹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詹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金沙村非法开采高岭土、其他粘土矿并销售,2021年8月芗城区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并依法现场查获盗采工具。2021年12月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人民币208.8488万元,2022年11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詹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八千元。

  二、漳浦县杨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1年9月至11月间,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漳浦县白竹湖农场和坑作业区台山后非法开采“砂包土”销售。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人民币13.8402万元。2023年2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漳浦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2月,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没收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

  三、漳浦县吴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漳浦县石榴镇攀龙村顶埔两粒石山非法开采高岭土。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人民币12.9868万元。2022年11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漳浦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6月,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四、漳州市芗城区黄某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

  2019年初至9月间,芗城区黄某某等2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芗城区石亭镇蔡坑村与南坑街道路头村交界处占用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被用于填埋垃圾废物的耕地面积合计为19.5292亩。2021年1月,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漳州自然资源】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xwdt/zrzyyw/202410/t20241008_65396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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