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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及《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4〕116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4〕116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农机发展实际,经商市商务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机具,支持引导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本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本市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干燥机。

    (二)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并申请补贴:

    1.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和《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

    2.未达到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的国二排放标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国二农机),包括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

    3.谷物(粮食)干燥机报废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粮食干燥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NY 1644-2008),使用年限大于10年。

    4.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5.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等情况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资金(提前报废国二农机、谷物(粮食)干燥机除外)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列支。国二农机提前报废、谷物(粮食)干燥机报废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本市农机报废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标准按照《通知》执行。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相关机型报废补贴额详见《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拆解单位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回收单位应当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单位名录单独发布。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单位。回收单位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上海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或销毁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单位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应对回收单位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业农村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3),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需提供新设备购置凭证;国二农机提前报废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2026年6月30日。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补贴对象、报废机具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信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含国二农机报废数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机报废补贴受理、审核、审批、拆件监督等工作。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化相关考核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注重便民服务。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开展政策宣贯,帮助农机用户和市属企业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扩大公众知晓度。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监管,做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或禁止参与补贴实施。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农机化工作实际,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实施进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8号)同步废止。

    附件:1.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上海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或销毁确认表(样式)

       3.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4.农业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参考)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41008/d4d876d2ae1847648475ddef8f8e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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