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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城镇燃气领域第6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夏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大涉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2024年4月30日,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平罗县金水湖畔小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在沟槽回填时造成石嘴山市星泽燃气公司所属的金水湖畔小区燃气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及时修复破损管道,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危害,但造成金水湖畔小区3774户居民、211户商业用户及1户公服用户(幼儿园)停气,影响恶劣。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玖万元(¥90000元)行政罚款。

  【案例2】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2024年5月11日,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惠农区进行2024年黄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一标段绿化及管道工程施工时,在煤炭路苹果园路口西侧进行拉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情况复杂及地质坚硬,钻头因砂砾层石块造成位移,导致扩孔钻头位移划伤天然气管道,造成管道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维修,事故处理及时、合理,本次天然气泄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

  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处以陆万元(¥60000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3】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4年4月,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被上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140.701公里的在用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检,该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

  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十万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夏弘润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城镇燃气案

  2024年5月12日,中卫市燃气工作专班、中宁县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宁夏弘润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车辆加充燃气。2024年5月17日,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该站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经营城镇燃气。

  宁夏弘润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宁夏弘润能源有限公司给予伍万伍仟元(¥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盐池县交通执法大队燃气运输环节处罚案

  2024年07月10日,盐池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花马池镇南环路口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员朱某驾驶车号为甘N670**/甘N66**挂的危货车辆运输天然气,当事人朱某当场无法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及相关证明。

  当事人朱某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盐池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朱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4年4月1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报警阀组漏水、电磁阀有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吴忠市红寺堡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红寺堡区鹏胜燃气有限公司处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银川市金凤区阿郎烧烤民生花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案

  2024年6月9日,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银川市金凤区阿郎烧烤民生花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银川市金凤区阿郎烧烤民生花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银川市金凤区阿郎烧烤民生花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fw/gsgg/202409/t20240930_468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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