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9月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以下合称《裁量基准》)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备〔2024〕84号)审查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对《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相关文件,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启动《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在广泛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裁量基准》。
二、制定目的
(一)指导执法。根据《裁量基准》,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选择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为执法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处罚裁量。
(二)细化裁量。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细化处罚标准,形成集权威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和指导性于一体的《裁量基准》。
(三)规范裁量。通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基本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方便查询。将各项规定按照管理类别进行分类,方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快速查找和引用相关条款。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授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涉及的96部法律、法规、规章,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提炼、吸收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内容的权威性、准确性、实用性和地方性。
四、制定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进行,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地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地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五、裁量适用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的,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主要内容
包括《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总则、裁量权基准与适用、保障与监督及附则,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裁量基准》体例,按照管理类别分为城乡建设、建筑业、住房和房地产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四个部分。其中:一是城乡建设部分:分为公用事业类、市政工程类、市容环境管理类、园林绿化类、历史风貌类等。二是建筑业部分:分为招标投标类、建筑节能类、建筑设计类、工程质量类、工程安全类、工程造价类、消防类、行政许可类、环境保护类。三是住房和房地产业部分:分为房地产开发交易类、物业管理类、住房公积金管理类、房屋使用管理类、房地产中介服务类、房屋征收类、住房保障类。四是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规范了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细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以上四部分裁量处罚包括938项违法行为裁量处罚事项,四部分大项以一、二、三、四表示;大项分为若干分项,分项以(一)(二)(三)(四)……表示;分项分为若干子项,子项以001开始按顺序编码。子项内容包括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及备注组成,参照《裁量基准》或本地区裁量基准中的适用条件,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裁量基准》于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等内容。
为保障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运用《裁量基准》,我们组织编写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操作规程、云南省城市管理执法办案工作手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摘编与评析,作为《裁量基准》参考用书,电子文件在云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上(网址https://www.ynygf.com)上,请自行登录下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yn.gov.cn/zhengcejiedu8656/29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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