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辅导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和《四川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川农函〔2023〕229号)、《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川农函〔2022〕403号),推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辅导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1.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
2.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经营者、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3.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4.农业农村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5.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二)选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农村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宽至65岁(含)。
3.遵纪守法履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优良,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行为。获得科研推广成果、劳动技能竞赛奖项、工作成效认定等人员优先考虑推荐。
4.专业素质过硬。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在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才能。
(1)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2)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3)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4)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高产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5)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二、选聘程序
(一)符合岗位要求的同志,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参选;
(二)农业农村厅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三)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农业农村厅向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并发放聘用证书;
(五)辅导员任期一般为二年。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
(一)工作职责
辅导员应重点围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
1.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2.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3.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4.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5.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6.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先进、高产适用农业技术,帮助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
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
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8.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
9.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10.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二)工作方式
受聘辅导员要严格遵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每人挂钩不少于1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每季度对挂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门指导服务不少于3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各省级辅导员开展辅导活动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管理方式
(一)经聘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辅导员纳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每年年底,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力量对省级辅导员
进行绩效评价,综合考虑服务主体数量、服务对象质量提升
及主体满意度等方面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在10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辅导员申请表》(附件)电子版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120517522@qq.com,有相关专业技术证明等佐证材料的一同提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姜媛,028-85505615。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4/9/29/b04e4cca16e345c28a4d48f2816bc1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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