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深读丨新疆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含金量十足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支持新疆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地质找矿、矿业权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等矿业领域突出问题。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有哪些突出亮点?围绕矿业企业关心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军进行了解读。
9月26日,在2024年新疆矿业权出让项目推介会(北疆)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军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了解读。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于江艳摄
《若干措施》 创新性操作性强
问:请介绍一下《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答:新疆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是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及禀赋优势。
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新疆时强调,要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新疆矿业发展,将新疆列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主战场,出台多项支持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全面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战略性矿产资源委员会,明确立足新疆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集中力量打造以“九大产业集群”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新疆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低、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不完善、煤层气资源开发进程缓慢等矿业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地释放新疆优势资源潜力,努力实现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疆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作用,自治区研究出台了《若干措施》。
问:《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措施》有十条,包括强化探矿权绿色勘查快速勘查、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勘查开发、加快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健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依法恢复政策性退出矿业权、建立地质找矿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等,政策措施含金量十足。
《若干措施》聚焦新疆矿业领域突出问题,围绕增储上产所需、产业发展所急、经营主体所盼,针对性梳理堵点、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操作性及实践意义。
《若干措施》政策含金量高
问:《若干措施》如何支持地质找矿?
答:《若干措施》提出,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储备库并足额保障资金,项目部署重点向南疆以及成矿条件好、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地方财政出资项目可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项目任务书直接开展工作,全面加大地质找矿投入,调动各方地质找矿积极性,推动快速增储上产。
问:《若干措施》如何激励地质找矿?
答:《若干措施》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国有资金出资的风险勘探投资基金机构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提供出让区块建议并成功出让的,予以勘查投入返还及补偿。对找矿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创新自治区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方式,预留10%项目资金,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酌情扣减。激发地勘单位及企业找矿积极性,提升财政出资找矿项目实施质量。
问:新疆煤层气资源丰富,2000米以浅资源量7.51亿立方米,约占全国26%。对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有什么支持?
答:《若干措施》明确勘查煤炭资源时必须对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具备开发条件的须同步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煤炭探矿权内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可执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勘查阶段即可采气,于5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加快推动煤炭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同时,进一步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内国有资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问:《若干措施》对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动科技创新有什么支持?
答:《若干措施》明确通过加快矿业全产业链手续办理、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力度、探索设立产业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行动等方式,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
《若干措施》明确通过引进推广新装备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等方式,增强矿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财政出资地勘项目预算,可安排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解决地勘单位设备老化以及高精尖设备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提高找矿效率。
9月26日,参加2024年新疆矿业权出让项目推介会(北疆)的嘉宾,在看矿业权出让展板资料介绍。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于江艳摄
《若干措施》规范市场破解难题
问:《若干措施》如何规范矿权勘查?
答:《若干措施》明确探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及绿色地质勘查要求,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义务,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加快实施绿色勘查,未按规定勘查的予以一年期限整改,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在推动加速勘查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问:《若干措施》如何健全矿权出让、矿权转让等交易?
答:《若干措施》明确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出让矿业权时可设置底价,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探索分段设置矿业权交易保证金,实行熔断报价追加保证金机制,提高违约成本,遏制恶意竞价、竞得后不履行义务等行为。
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若干措施》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矿业权时需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转让人上级部门需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问:《若干措施》如何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勘查开发?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若干措施》明确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左右范围,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等可纳入矿区范围,妥善解决矿区范围外井巷工程等易被判定为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两个露天煤矿之间留设的端(边)帮隔离煤柱,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可进行开采,避免资源浪费。同时,支持同一投资主体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发、适合露天开采矿山优先采用露天方式开采,允许适度提高露天矿山剥采比以及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开展“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评价监测,全面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及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问:《若干措施》如何破解历史遗留问题?
答:《若干措施》明确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政策性退出矿业权,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范围优化调整后不再重叠的,可予以恢复,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c115402/202409/9a06be292d2341338a80505ae3f767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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