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领域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要点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具有非法性;二是采取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具有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有社会性。
(二)涉嫌非法集资需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形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需进行调查认定: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将受到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比较典型的有非法集资组织的业务员,通过发放广告、线下宣传等方式协助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还有为非法集资组织提供广告制作发布、文案设计、租赁提供办公场地的单位等。非法集资协助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协助人同样承担集资资金清退责任。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承担,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二、引导农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要点
(一)警惕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警惕编造虚假农业项目非法集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业农村领域成为投资热土,各类农业项目不断涌现。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国家对农业农村的重视、农民群众对农业发展的期望,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农村创业等幌子,通过编造各种虚假项目、虚构或夸大农业项目收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骗取公众信任,吸引其投入资金。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警惕假借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注册成立合作社,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合作社成员,对外吸收资金。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为欺骗误导农民群众,还采取非法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营业大厅或营业柜台,悬挂利率宣传牌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3.警惕编造虚假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地缘亲缘诱骗,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发放高额介绍费,招聘收买村里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有的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投资理财神话,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持续投入资金。
4.警惕利用“互联网养殖”、“云养殖”等概念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云养殖”名号实施诈骗,以少量甚至根本不存在的牛、羊等名义开展“云养殖”,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投资,大肆敛财。此类“云养殖”项目存在涉及投资者多、分布广泛、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是近段时间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型,需要特别提醒防范:
(二)防范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要点
1.“三步骤”识别虚假农业项目非法集资。第一步,核实项目信息。农民群众在投资前,务必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运营情况,可重点核实项目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注册登记,项目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地址是否真实存在等,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第二步,理性分析收益。农民群众要对承诺的回报率进行合理分析,警惕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特别关注那些承诺给予固定高息收益的投资项目。第三步,及时进行咨询。对自称产业前景好、享有高额补贴的农业项目,农民群众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实。对自称与银行有合作的,及时咨询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一查三看”认清以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一查”即查公示信息。农民群众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看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行政许可等信息,重点查看是否有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三看”:一看证照。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亮照经营,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一致。二看产业。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的实体经营活动,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对经营范围中属于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是否获得许可。三看场所。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与登记注册地相符的办公场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有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向成员提供服务、返还盈余,
3.“多思多问”防范虚假投资理财等非法集资。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农民群众在投资前,首先应核实该经营主体融资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取得相关金融牌照。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在线服务”栏目,查询许可证信息、人身险公司备案产品目录、财产险公司备案产品目录等,通过中国理财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正规渠道,查询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机构信息。看到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的投资理财产品,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头脑发热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做出投资决定前要跟家人商量,不盲信盲从。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初审:宋岩
复审:程晓辉
终审:张可
原文链接:http://xmy.jl.gov.cn/xwfb/myyw/xyyw/202409/t20240927_8979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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