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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推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条件

  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申请材料及流程

  该业务提取人(只限购房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明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

  1、提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草稿)后,提取人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2、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的,打印《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凭证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并将《公积金预付款凭证》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

  3、提取人持《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在有效期内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备案合同。

  4、网签备案合同办理完成后,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将网签备案合同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验到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付款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在网签备案系统中标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网签备案合同。

  5、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提取人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返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拍照存档。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3、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提取人需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款项原路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同时,提取人须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退房补缴业务,退回所提取款项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无法划转购房首付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5、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回已提取款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dt/msdt/202409/t20240925_2580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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