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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东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深圳市东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DUW0Y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7层703

  2023年9月13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海丰县四季水岸建设项目(位于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北部新区发展单元HFXB-02-1604-02地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汕尾市海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下发了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6月13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提供危大工程管控措施、重大隐患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2.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实施情况相关发票和开支明细,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不符合财资〔2022〕136号文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登记表虚假(已开支至2025年7月)。3.未按规定查询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焊工张英景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4.5#塔机(粤NA-T00296)部分标准节无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5.5#塔机附着杆有积水。6.5#塔机平衡臂电气柜门锁损坏,司机室及平衡臂电气柜内无电气原理图。7.5#塔机起升钢丝绳集中断丝、散股、绳股挤出。8.5#塔机部分平衡重无重量标识或标识不清晰。9.5#塔机变幅小车端部缓冲胶缺失。10.5#塔机变幅钢丝绳润滑不良。11.5#塔机未设置起重力矩报警装置。12.5#塔机风速仪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在塔机顶部不挡风处)。13.5#塔机两道附着装置之间的间距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14.5#塔机附着以上的悬臂高度(现场约26.6m)超过防台风补充说明书规定(23.15m)。15.5#塔机附着于阳台梁处,未提供附着物承载力校核资料。16.5#塔机附着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填写审批时间,部分编制依据的标准编号有误,方案中无附着结构大样图等内容。17.5#塔机安装自检表中部分内容(安装高度、幅度等)未填写。18.5#塔机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19.1#施工升降机(粤NB-TS00042)11层处登机平台正面临边未设置防护。20.1#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中部分内容(防坠器信息等)未填写。21.悬挑外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压在阳台悬挑结构上,无结构承载力验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2.悬挑外脚手架立杆纵距(现场1.6m)未按专项方案设置(1.2m)。23.悬挑外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未安装到位。24.50#D幢十五层梁板支模大部分水平杆违规提前拆除,梁模板未按方案设置支撑。25.50#D幢高支模的水平杆、水平剪刀撑未按方案要求抱柱。26.50#D幢高支模局部出现同步同跨立杆连接,局部水平杆未连通。27.50#D幢高支模架体外侧周边未按方案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28.50#D幢高支模架体水平剪刀撑(现场三道)未按方案设置(四道)。29.洞口防护不严。30.梯段一侧、结构外局部周边缺少防护栏杆。31.工具式移动卸料平台整体安装在2.85m悬挑阳台上,未提供结构承载力验算书。32.工具式移动卸料平台悬挑工字钢无移动限位措施。33.钢筋加工场个别作业点上方未设置安全平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1号),你单位7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96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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