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LYX41U
住所(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24楼2410号房(仅限办公)
2024年4月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君华家园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霞涌南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7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提供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列支发票等凭证与实际实施情况不符。2.2名电焊工证件无效。3.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且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5.专项方案的预案针对性不强,且缺少2024年防风防汛应急预案。二、君华家园项目:6.3号楼地下室负一层电梯大堂前室,材料存放位置灭火器数量不够,少量易燃垃圾未及时清运。7.地下室消防栓箱体无消防带和消防水枪。8.2号楼南面首层出入口电缆线拖地,且少量垃圾未及时清运。9.园林绿化材料乱堆乱放。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五)、(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6号),你单位2024年8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96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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