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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17条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省住建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17条措施统筹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关系,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7条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等。
《若干措施》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凡在同一设区城市范围内具有出售自有存量住房,购买新房意愿的群众,可享受“以旧换新”服务,优先锁定新房房源,同步出售自有存量住房,提升置换效率、兜底置换风险。各市政府要搭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合作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若干措施》明确,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统一搭建的“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原文链接:http://zjt.shanxi.gov.cn/jsdt/202409/t20240918_9656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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