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员管理,提升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船员考试大纲,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规程》(苏渔监〔2024〕49号)于2024年8月15日印发,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5日。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为我省渔业船员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未对如何实施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做出详细规范:

  一是培训监督检查未具体规范。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台账、培训备案材料、学员考勤制度、培训教员配备、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建立以及培训监督检查等关乎培训质量的重要培训业务内容亟待规范。

  二是考试(考核)未具体规范。渔业船员考试(考核)试卷、实操评估回避、考试计划制定、考场管理、补考间隔等未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证书核发业务未具体规范。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账号管理、证书核发岗位设置、船员培训监督台账和渔业船员档案建立等渔业船员证书核发业务内容未出台具体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农办渔〔2014〕54号),2014年9月18日印发;

  (三)《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三、规程内容

  《规程》共七章39条

  (一) 总则

  《规程》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从事渔业船员培训活动和渔港监督机构(以下称考试发证机构)进行渔业船员培训监督、考试(考核)、发证相关业务做出具体规范。

  (二)渔业船员职级和证书

  介绍渔业船员分类、相应证书及职级晋升顺序。

  (三)渔业船员培训

  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进行,并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台账。

  规范培训机构开班备案材料和教员资质,规定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学员数量不得超过60人。每日培训不得超过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要求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考勤制度,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档。

  (四)培训监督检查

  考试发证机构应当执行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检查,规范培训监督检查。

  (五)渔业船员考试(考核)

  推动理论考试使用中国渔业船员无纸化考试系统考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纸质试卷应当使用中国渔业船员考试系统组卷,做到一期一卷。

  规范考试考核行为,要求考试发证机构在渔业船员考试前制定考试实施计划,公布考试、评估日期。明确理论考试及实操评估科目和成绩及格要求,以及补考规定。细化了考场设置及监考工作要求。

  (六)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确定方式和报备流程。规范考试发证机构渔业船员证书受理、审核和审批岗位设置和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使用人员管理。

  细化不同情况下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类别。

  要求考试发证机构建立每期船员培训监督台账和渔业船员档案。

  (七)附则

  《规程》的解释机关及施行日期

  (八)附件

  制定了开展上述业务工作过程中需要的表格材料样式,主要为《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备案材料》(含:《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内容及教学计划》《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课程表》《学员名册》)、《渔业船员培训科目和课时》、《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监督检查表》、《渔业船员考试科目》、《江苏省渔业船员考试实施计划》、《江苏省渔业船员考场记录表》、《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人信息采集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名单》、《任职情况证明》。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规程》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9/2/art_51447_1133933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