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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但是,我区工程质量安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整体品质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够重视,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形成较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参考借鉴北京、广东、重庆、上海等地制定出台的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重点内容

  (一)《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即未达到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房屋市政工程以及自建房、家庭装修等可以参考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组织机构。作为工程项目的决策者,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能够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少风险隐患,因此《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健全项目组织机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对于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代建机构实施管理。

  (三)落实项目优质优价要求。《暂行办法》要求,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积极争创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项,并制定创优奖励标准,在推动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同时,同步提升参建单位管理水平和建造水平。

  (四)强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做好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理,认真落实项目停工期间封闭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落实住宅工程保修义务。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导致群众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独立设置质量保修管理机构,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健全项目负责人履职考核工作机制。为杜绝部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失控,《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如责任人员被扣分超标的,应及时更换责任人员。

  (七)《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须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jd/t18980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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