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湘农办发〔2024〕12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工作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工作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农财两部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更好地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工作,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就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工作出台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服务主体。加快培育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协作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中央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优先向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较强、带动农户较多的主体倾斜。优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等主体,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按照资源共享、填平补齐的要求,加大多种类型的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打造区域服务龙头,辐射带动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省级示范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市县结合产业发展布局建设市县级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加强服务主体与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等合作,整合装备、技术、人才等要素,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
二、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构建覆盖生产全程、供需对接精准、联结机制紧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更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因地制宜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区域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促进各类主体形成联结紧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探索创新推广联农带农成效好、服务运转机制优、辐射影响范围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更好地联结带动小农户,提升区域产业发展水平。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十大模式”创建和宣传推广活动,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样板。(持续推进,其中“十大模式”2026年年底前分批完成)
三、建立健全名录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辖区内具备服务条件的经营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里制定名录库表格样板,地方可参照或扩充。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的服务主体,直接从项目库中按程序择优选取,一般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省里在县级服务主体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服务主体名录库,指导县市区加强服务主体管理,跟踪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纳入名录库“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持续推进,其中县级名录库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名录库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制订合同文本。省里制定印发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样式文本。承担任务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制订地方规范服务合同文本并推广使用。加大服务合同监管力度,引导服务主体与农户规范签订服务合同,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履约期限、补贴标准、付款方式、质检验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除合同约定外,服务主体要严格按服务合同开展服务,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服务分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方。(持续推进,其中县级规范服务合同文本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规范服务合同文本2024年9月底前完成)
五、分级开展标准建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以水稻、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为切入点,分环节研究制订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细化服务技术规范和作业要求,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市州及县市区制订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开展省级相关服务标准制订工作。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牵头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行业协会、服务联盟以及重点服务主体,根据作物品类和农事特点等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程,作为本地区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据。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和创新试点组织要依托现有创新试点成效,加强探索总结,制订推行符合本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服务过程指导和服务效果评估,引导规范开展服务。(持续推进,其中创新试点县服务标准等2024年12月底完成,其他各市县服务标准2025年5月底前完成,省级服务标准2025年9月底前完成)
六、指导发布服务价格。项目县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服务所需投入设备人力、不同地形地貌作业难易程度及效率等情况,充分调研,科学制定本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指导价格,面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宣传。服务指导价格将作为测算财政补贴额度的基数,每年动态调整。服务指导价格制定要立足服务市场长远发展,适当削峰填谷,既考虑小农户等服务对象接受程度,也兼顾服务主体经营效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服务价格监测,防止价格欺诈和垄断,维护农户权益。服务主体向小农户等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超出指导价格标准10%及以上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约谈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名录库“黑名单”管理。(持续推进,市县服务指导价格2025年1月底前发布,并每年定期更新)
七、全面提升信息水平。支持市县以及服务主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与手段,推广应用遥感、航拍、定位系统、无人机、北斗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对农业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服务质量等进行精准监测,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和智慧化水平。加快推进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作业轨迹北斗记录、服务补贴电子结算、服务供需网上对接等功能,为精准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补贴服务作业环节的作业农机具原则上须安装北斗作业监测仪,并实时上传服务数据。鼓励北斗作业监测企业开发一机多用作业监测仪,丰富应用场景,节省服务主体购买成本。(持续推进,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2025年6月底前升级试运行)
八、广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业务培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部门、服务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突出加大服务主体负责人培训力度,促进服务主体完善管理、提升质量。定期对服务主体各类人才进行技术培训,鼓励和支持服务主体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资格认证,培养一支理念新、技术精、农事通的高素质、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队伍。加强示范引领,及时总结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选树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样本,以点带面、示范推广。(持续推进,省市两级每年组织开展1次业务培训)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409/t20240910_3345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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