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2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结合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浙江省为试点开展跨村联建
党中央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明确要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跟踪指导地方实践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关于鼓励企业与村集体经济开展深度合作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互惠互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同时明确“工商资本进入乡村,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实践中,我部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项目合作、项目联建,发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促进集体资源资产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同时,我部联合全国工商联等部门成立全国“万企兴万村”行动领导小组,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框架,特别提出要总结推广民营企业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典型案例。2022年发布了第一批《社会帮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典型案例》。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稳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国“万企兴万村”行动优秀案例库,共同营造民营企业投身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乡村的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409/t20240909_6462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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