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遴选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绿色矿山协调办发〔2024〕1号)要求,自治区拟建设绿色矿山专家库,现面向全区遴选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专业范围
(一)土地类: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评价评估、土地资源管理、国土综合整治等专业。
(二)林草类:森林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草原保护、草原生态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专业。
(三)生态环境类: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等专业。
(四)地质类: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山地质勘测等专业。
(五)矿业类:矿业工程、矿建工程、矿物加工工程、机电工程、矿山安全与技术工程等专业。
(六)水利类:水文与水资源、水土保持等专业。
(七)经济类:经济、会计、审计、税收等专业。
(八)其他类: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绿色低碳、节能等相关专业。
二、入库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依法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赴矿山实地核查、检查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熟悉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行业发展现状等。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3.以往因违纪违法违规等行为被移出绿色矿山专家库的;
4.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长期受聘于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程序分为个人申请(或部门推荐)、组织审核、公示、入库、公告。
(一)申请
符合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有工作单位的需经工作单位同意,已退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以个人申报。申请人可在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自愿提出申请。
(二)审核
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审核监管的专业领域(见入库专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入库的专家名单反馈至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公示
拟入库的专家名单,在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入库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行业的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五)公告
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在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
四、报名材料要求
报名材料包括绿色矿山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彩色复印件。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或同等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参加完成的成果报告盖章扉页、参加的核查检查工作文件及主要成果)。所有材料提供盖章后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或扫描后的电子版材料(标注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五、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6日,须将申报材料发送邮箱或寄送邮寄地址。
联系人: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王明君15248157211
刘轩晓13848913428
张嘉圃15949413419
邮 箱:nmglsksbgs@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绿色矿山技术处202室,邮编01002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zwgk/tztg/202408/t20240830_256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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