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要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发展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于传统农区的大多数村庄,要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机动地等土地资源,通过资源发包增加村集体收入。对于城中村、城郊村等城镇化水平较高的村庄,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融入城市经济发展,通过厂房、商铺租赁等发展物业经济,获得稳定的物业出租收入。对于农业主产区村庄,要围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劳务介绍等增加服务收入。对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村庄,要在坚守底线红线的基础上,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经营性财产参股的方式与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从事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增加分红收入。
二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统分结合,创新运营机制,激发发展活力。建立内部融合发展机制。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通过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农资、技术、信息、金融、流通等生产生活服务。建立内外合作发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经营性财产入股、租赁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明确产权关系、收益分配机制和资产处置方式,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投资优势互补、联动共赢。建立横向资源配置机制,对具有地域相邻、资源互补、产业相似等条件的村,探索村级集体经济跨地域联动发展,实现村集体间共同运营产业、共享发展红利。
三是强化农村集体经济要素支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素保障是项目落地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财税优惠上,对于村集体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纳入乡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范围,在相关税收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在金融服务上,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银行机构评级授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利率优惠。在建设用地上,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指标,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在人才支持上,坚持“内培外引”,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懂市场、懂技术、懂经营的外部专业人才。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是严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风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健发展,要健全集体经济发展监管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农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盘活哪些集体资源、发展哪些产业、采取何种方式发展,要让农民说了算,真正让农民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参与者。不得行政推动发展集体经济,不得下指标定任务,不得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考核内容。加强风险管控。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章程、建立制度时,明确设立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建立经营范围负面清单,明确不得进入的高风险领域,不得违规抵押土地等资产,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防止因经营不善而引发重大风险。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求,加快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面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聚焦集体经营活动,动态延伸监管触角。用好监管平台。健全完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应接尽接。加强预警监测和大数据成果分析运用,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sndjt/t18915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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