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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培育机构:

  现将《2024年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31日

  2024年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快培育乡村产业振兴人才队伍,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力度,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实施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13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带头人系统性培养,着力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方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为全面推进辽宁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头雁”项目自2022年起实施,原则上每年为县(市、区)培育10名“头雁”(具体人数可结合各县实际适当调整),全省每年培育约600人左右,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3000人左右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助力乡村振兴发展。2024年全省计划培育700人。

  三、遴选条件

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规定条件遴选“头雁”培育对象。聚焦粮油等大宗产品生产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帮扶产业,加强带头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支持。对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作为培育对象。 各地可根据条件,结合实际细化本地的具体标准,要优中选优,确保遴选质量。

  四、遴选程序

  在遴选学员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进行筛选,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做到优中选优,保证“头雁”学员遴选质量。

  五、培育实施

  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培育时限为1年,主要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体验式、孵化型培育与集中培育和线上培育结合进行,具体情况由承办高校制定计划。培育高校负责培育计划制定、组建导师团队、开展培育实施等各项活动。

  (一)优化开展集中授课。培育机构落实集中授课一个月要求,学习不少于120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培育机构科学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头雁”需求调研,提升课程针对性,在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调研实践等四大模块基础上,增加产业发展、市场营销、金融管理、信贷保险、品牌打造、电子商务等综合性培训内容,采用课堂讲授、主题交流、分组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班型原则上安排不超过80人,安排优质师资,确保授课质量。

  (二)强化线上学习质量。培育机构落实不少于60学时的线上学习要求。组织“头雁”学员用好“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开展线上学习,强化学习情况跟踪统计,做好指导督促,确保完成学习任务。

  (三)统筹安排实践交流。培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践交流活动,可组织“头雁”学员到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体验式学习,也可开展学员间交流互访,促进互学互鉴。

  (四)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导师到学员所在主体开展上门指导,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指导帮扶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育后跟踪服务机制,做好产业帮扶工作。

  六、综合配套措施

  

  (一)加大“头雁”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统筹全省各级各类涉农项目,充分结合打造全产业链重点工作,在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中注重吸纳带头人参与并发挥作用,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头雁”发展壮大。指导“头雁”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等支持政策。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优化政策举措,系统集成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制定专门性政策,对“头雁”进行针对性支持。

  (二)引导“头雁”更好联农带农益农。通过项目培育,增强“头雁”连农带农的意识和能力,更加积极主动地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共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营销对接、品牌建设等方式,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鼓励“头雁”服务乡村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和培育机构聘请“头雁”担任相关产业导师,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就业等方面的培训指导;与“头雁”建立长期联系,可将“头雁”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作为实训场所。“头雁”作为产业导师的工作业绩,作为推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拓展“头雁”宣传交流途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头雁”社会影响力、带动力,营造良好氛围。指导“头雁”用好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共同打造“头雁”信息交流之家。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要充分认识“头雁”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二)严格资金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加强“头雁”项目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培育机构。“头雁”项目培育经费用于支付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培育管理。在“头雁”集中授课期间,加强学员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及时更换。对“头雁”产业发展、联农带农、荣誉获得等方面情况跟踪了解,并组织“头雁”定期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示范引领”模块填报更新信息,做好审核把关,确保完整准确。

  (四)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地农业农村局做好“头雁”学员遴选工作,于6月30日前报送学员名单电子版,在“头雁”集中授课前将学员信息录入系统并将推荐“头雁”培育对象申报表、审定表、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型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送,纸质版邮寄到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11月15日前将年度培育工作总结和1-2个典型案例报送至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

  联 系 人:省农业农村厅社会事业促进处  高琼  薛焕昭

  联系电话:024-23448271

  联 系 人:辽宁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 徐铁男  宋恕

  联系电话:024-86122700,024-86121249

  电子邮箱:lszxpxk@163.com

  附件:1.辽宁省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 项

  目学员名额分配表

  2.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申报表

  3.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推荐审定表

  4.辽宁省支持清单

  5.“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408291511534364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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