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耕地开垦费征收到位,落实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相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6月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开垦费及时征收,保质保量完成全区正在开展的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月17日、18日,分别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和14个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2月7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2024年3月19日,我厅第七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二条,包括耕地开垦费收取范围、征收主体、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等内容。
(一)耕地开垦费缴纳原则。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耕地开垦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征收主体。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具体如下。
1.耕地开垦费应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足额缴纳,缴费凭证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涉及未确定缴纳主体的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先行缴纳。
2.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4.耕地开垦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尽收。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zcjd/202408/f7d8c3464eab414a91d3b49d733e9a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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