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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提出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分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广东省种子条例》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我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区域,拥有丰富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国内乃至世界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也是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时间早、规模大、涉及门类多的省份,现已建立了具有华南特色优势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收集保存了十分丰富而重要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并于2023年2月发布了首批5990份可供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为育种创新和相关基础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强化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我厅参考《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广东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确定条件、确定程序、监督管理、资源共享利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共七章30条。

  第一章规定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明确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包括总库、专业库(分库)、试管苗库、种质资源圃、原生境保护区(点)5种类型,及其功能定位。

  第二章规定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确定条件,包括保护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管理制度、保存能力等。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场所;符合种质资源圃设置区域要求、隔离条件;具备安全保存、稳定运转的设施设备条件;具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等。

  第三章规定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确定程序。确定工作按照集中受理、统一办理的原则进行,每年不超过1次。确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并明确了优先确定的三种情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和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命名规则等。

  第四章规定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监督管理,包括运行管理、维护、变更和对资源库(圃、区)考核评估及撤销资格等内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和保护种类,不得擅自处理保存的种质资源。

  第五章规定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范围、申请程序和要求,共享协议签订及信息反馈义务等。同时规定,获取种质资源数量应合理,杜绝大批量搬库式、备份式申请。

  第六章规定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权利义务。权利包括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申请运行维护资金、开展种质资源鉴评等相关研究工作的,优先安排。义务包括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分库)应及时将保存的籽实类农作物种质资源提交总库备份,并负责其所提交总库备份资源的轮换更新。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实施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起,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483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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