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831号(农业水利类281号)提案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探索破解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重建轻管”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长效管护保障机制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完善管护运行机制。一是强化政策引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要求地方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建立公示制度。二是完善管护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作出全面安排,目前已有江苏、福建、山西、贵州、青海等18个省份先后制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文件;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农村公路养护规范》等行业指导性文件。三是健全管护队伍。指导地方推行门前“三包”,与农户签订责任书,明确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区域、包干内容、管理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对村庄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设施管护等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
二、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优化资金保障机制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多元资金保障渠道,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一是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统筹考虑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地方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三是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指导地方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管护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
三、关于加强宣传,转变观念,树立起群众管护的主体意识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举措,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带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一是实施村庄清洁行动。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各地分类有序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广泛动员群众打扫庭院、清洁村庄,健全常态化村庄清洁制度。5年通报表扬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503个,为各地提供了可借鉴的机制和模式。二是开展科普宣传。组织开展清洁村庄健康生活科普宣传,邀请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健康等领域专家,解读绿色环保及卫生健康知识,共推出专题报道65篇(条),短视频总播放量304.6万次。三是强化典型带动。2019-2023年,连续五年面向全国遴选推介155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等经验做法。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的通知,以及乡村治理典型方式工作指南三个“一张图”,指导地方推广运用有效治理方式,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和建设的内生动力。
四、关于创新分类管护模式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坚实支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提出,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等代管;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提供社会化服务;供水、电力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凝聚多方力量,强化要素支持,创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护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cjscjs/202408/t20240826_64612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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