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为做好用地保障,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不占用耕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受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通知》强调,临时用地批准后,批准部门应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信息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相关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td/202408/t20240812_2854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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