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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

  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适应犬只检疫新形势,有效防控犬只人畜共患传染病,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疫主体责任落实

  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防疫相关责任。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应当提前3天进行检疫申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犬只疫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及时公布犬只产地检疫申报指南与检疫申报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1),方便饲养者依法申报检疫。

  二、规范犬只产地检疫

  (一)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调运犬只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其中,犬只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由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或公布的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出具(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犬只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犬只检疫申报受理后,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申报材料,结合临床检查情况,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管理

  (一)公布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按照相对人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确认公布。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公布。其他具备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4),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初审,合格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确认公布。犬只产地检疫时,需要进行疫病病原学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各市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辖区内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见附件5),分别报省动物检疫总站(hndjs_03@126.com)和省疫控中心(fangyike2008@163.com)。第一批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名单请于2024年10月20日前上报。

  (二)加强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督促规范开展检测,客观真实、逐只出具检测报告。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污染。加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取消其相关实验室资质。

  附件:1.犬只产地检疫申报办理指南

   2.河南省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3.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参考标准(试行)

   4.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申报材料

   5.××市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统计表

   附件1-5.doc

  2024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4/08-12/303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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