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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新疆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师、第十四师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兵发〔2022〕18号),引导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兵团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施行《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回应了社会关切,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一)《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免罚清单》所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2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是指市场主体的该项违法行为自《免罚清单》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一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三)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现场照片及说明》(见附件2)。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教育、告诫、引导等多种手段,确保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发挥主体责任,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工作,宽严相济,单位和个人实施《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管理要求,必须严格履行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梳理实施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免罚清单》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宋美玲、杨利胜, 0991-2899172)

   

   

  

  

   附件.doc1.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2.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

   政策解读:法规处--政策解读.docx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