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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消)发〔2024〕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既有建筑改造);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三)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功能单一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商店、超市、理发馆、邮局、药店、银行、打印店、彩票店、家电维修、快递收发、诊所的内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抽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未被抽查到的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承诺真实性,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申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复查并出具通知书。

  四、备案提交材料

  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简易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撤销备案凭证;重新申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出具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简易平面布置图要求标注平面尺寸、门窗及隔断,说明门窗的防火性能,平面图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个人签字。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和事后监管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X备承字第0001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08/t20240808_4617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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