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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朝阳市、锦州市两起涉塔吊 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辽住建安〔2024〕11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有关市房产局、执法局(城管局)、水务局,省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近期,朝阳市、锦州市连续发生两起涉塔吊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朝阳市双塔区轩和云颂项目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2024年7月12日上午8时50分许,朝阳鑫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轩和云颂一标段二号楼进行外墙保温作业时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作业人员在吊篮内进行外墙保温作业时,身上安全绳被塔吊吊钩钩住,起重提升时将作业人员从10米高的吊篮中拉出,坠落到坡道入口顶部钢构处,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建设单位:朝阳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朝阳鑫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朝阳赛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锦州北镇市福溪小筑三期C区塔吊折断事故

  2024年7月31日13时08分,锦州北镇市福溪小筑三期C区工地16号楼塔吊发生标准节折断事故,塔吊司机重伤。14时50分许,经120急救后伤者无生命体征。

  建设单位:锦州凤栖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锦州建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塔吊检测单位:山东建特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二、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一)初判直接原因:

  一是不按方案和规范施工作业,塔吊司机没有严格履行“十不吊”,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信号司索工指挥不当;二是保护限制器未发挥应有作用。

      (二)初判间接原因:

  一是现场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不到位;二是安管人员、监理履职不到位;三是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安全生产意识有所放松,管理弱化。

  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两个地区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请朝阳市、锦州市住建局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组织专门力量对发生事故的项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复核,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罚。对人为拆除限位器和保护装置,造成零件缺失或失灵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或向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事故详细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罚信息及时准确上传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系统。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易受大风、雨雪等天气影响,对操作人员要求较高,是监管的关键环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2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督查时发现部分项目起重机械存在塔吊重量、起升高度、回转、力矩限位器等常用操作保护零部件缺失或失灵,缺少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厂家合格证明等安全隐患,并要求各市督促相关现场各方主体认真整改问题隐患,逐项整改、逐项销号、形成闭环。但是不到一个月时间,先后发生两起涉塔吊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令人非常痛心。各市住建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要将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提请、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充分利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关注安拆、顶升、收尾等重要节点和时段,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旁站监督责任,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带病入场和带病运行。

  (二)开展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要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进行专项整治,对本地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安全隐患台账,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重点排查整治:

  1.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是否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钢丝绳及锁具、高强度螺栓、主体结构焊接、五大限位保护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起重机械上是否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是否配备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司索人员,严格执行塔吊“十不吊”规定,每日入场开展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

  2.安装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1)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是否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是否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1)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是否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是否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是否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是否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7)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使用单位是否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合格;

  (9)使用单位是否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是否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是否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4.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1)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是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是否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加快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制度,提升日常监管效能。

  6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要求自7月30日起在全省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目前,此项工作推进较慢,部分地区未与省质安平台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联系,未及时完成审批人员账号注册,未积极推动当地审批系统与省质安系统对接。各地要加快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督促市本级及各县区在8月15日前至少制发一本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各地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要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核验,提升日常监管效能。

  联系人及电话:杨立君 024-23447692 23447693(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4年8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cswj/202408061055297766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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