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适度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有效期5年。《办法》进一步优化审核分配机制,完善了退出和监管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定义和资格审查要求。完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明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的计算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删除了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并明确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的具体情形,使更多确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有机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办法》优化申请审核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程实行联网审核,加强数据共享,减少审核层级及公示次数,从“三审两公示”调整为“两审一公示”,缩短全流程时间。
《办法》加大对老年群体的关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
《办法》对退出机制进行了细分完善,明确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成年后有独立生活需要的,可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探索实施柔性退出管理;对于仅收入和财产超过准入线的,但仍符合住房困难的群体,可按调整后的租金水平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给予其稳定居住期,支持通过劳动积累财富。
同时,《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退出机制,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最长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作者 陈玉霞)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fgl/dtxx/content/post_447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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