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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第二批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1〕234号)有关要求,加快我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库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我厅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案例类型:

  (一)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建材集中采购、部品部件生产配送、工程设备租赁、建筑劳务用工、装饰装修等领域的项目级、企业级、行业级平台。

  (二)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工程装备。包括部品部件生产机器人、建筑施工机器人、智能运输机器人、建筑维保机器人、建筑破拆机器人以及智能塔吊、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智能测量设备等。

  (三)自主可控的数字化设计软件。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软件、人工智能辅助设计软件、设计图纸智能辅助审查软件、基于BIM的性能化分析软件、BIM标准化构件库、协同设计平台软件、模块化建筑设计软件、装修智能设计软件、机电设备辅助深化设计软件等。

  (四)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包括结构、外围护、内部装修装饰、厨卫、门窗、设备管线、钢结构模块、混凝土模块、模块化机房、模块化电梯、整体卫浴等的智能生产线。

  (五)智慧施工管理系统。包括集成部品部件进场管理、物料验收和堆场优化、装配模拟分析、模块化建筑现场拼装管理、远程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地现场安全监控、环境监测、施工电梯智能管控和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等功能的智慧施工管理系统。

  (六)智慧运维管理系统。包括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监测系统、建筑幕墙安全监测系统、建筑数字能源运维管理系统、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的智慧运维系统、数字家庭系统、智慧管养系统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广东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主体应是技术和产品成果持有单位或服务对象,申报案例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申报范例条件。

  申报范例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代表我省智能建造先进水平,能够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

  2.技术已投入使用,产品已投入生产,且相关技术和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

  3.充分体现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特点,具有较强创新性,实施效果和社会评价效果良好。

  三、征集要求

  (一)组织发动。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征集活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统一报送等事宜,确保全面、有效征集有关案例。

  (二)材料填报。申报单位要按照范例类型、申报条件要求,认真填写《广东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申报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书、获奖证书、介绍视频、现场应用照片等)。经申报单位或案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采取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函、《广东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评审公布。我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范例进行评审,确定省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范例清单。范例清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和公布。

  四、支持措施

  (一)对入选的范例,我厅将采取汇编成册或网站专栏等形式在全省宣传推广,并向我省智能建造试点地区和项目推荐。

  (二)对入选范例的主创人员及相关专业负责人,支持有关单位在个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对使用入选范例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项目,支持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支持申报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四)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使用入选范例的新技术新产品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

  

  附件:1.广东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申报书

  2.广东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范例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苏伟洵,联系电话:020-83133691,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jsgl/zcwj/content/post_447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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