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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推动物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推动物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工作安排,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焦作市城区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及时建立机制、分类处置、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路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动物业矛盾纠纷化解,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成立调解组织,探索矛调新路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业务骨干任成员的物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二是经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批准,依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市城区成立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市物业行业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接受市城区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业务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调有调解经验的物业管理专家18人,专职进行物业矛盾调解工作。三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市矛调中心共同指导五城区41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2个社区分别建立了调处平台,形成了调解合力,初见成效。建立工作机制,形成矛盾调解合力。一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在物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指导下,先后多次召开由市政法委、市中院、部分相关职能部门、五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物业矛盾化解的意见建议。二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邀请市中级法院法官、行业专家等围绕物业纠纷现状、矛盾纠纷产生原因、调解方法与技巧、调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对基层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运行。三是由焦作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会长值班制度,由副会长担任组长,每月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接待咨询、处理信访投诉、协助矛盾调解等相关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未办结事项、项目档案资料等内容进行记录,与次月值班人员逐项交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漏项,提高物业行业矛盾纠纷化解效率,畅通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同时,市住房保障中心整合调解资源,建立调解员名录库。据了解,焦作市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8名,专职调解员3人,兼职调解员6人。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发《关于推荐焦作市物业行业调解员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推荐调解员,建立焦作市物业行业调解员名录库,吸收行业专家加入调解队伍,通过统一考核、集中培训,以“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持续优化“物调委”调解员结构,培养建立专业素质过硬的调解队伍。

  此外,市住房保障中心为确保矛盾调解效果,还制定化解路径。2023年,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市物业管理协会,利用三个月时间,深入全市五城区20多个矛盾多发小区调研,为行业“体检”“把脉”,形成了住宅物业矛盾纠纷成因调查报告,对调研中发现的水电气暖类、历史遗留类、生活纠纷类、行业服务类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分类分步实施方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主动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调--市矛调中心帮助调--法院及时判的物业矛盾调处“四步工作法”。

  为确保专业调解可持续,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市民政局协商,指导协会修改《焦作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焦作市物业管理协会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基本原则,由焦作市物业管理协会收取调解费,收取的调解费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待遇及工作经费等;依据司法系统中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与政法委积极对接,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争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探索推广物业责任险,实现应保尽保,获取佣金用于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资补贴。

  下一步,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配合市政法委出台焦作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将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底平安建设考核;联合市政法委、市中院开展基层调解员集中培训,围绕职业素养、专业技能、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等方面,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住宅物业服务质量及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和定期组织抽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质价相符”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开展;协调解放、山阳人民法院,针对调解不成的物业矛盾纠纷案例判决一批,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引导、警示等作用;加强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物业矛盾纠纷频发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公开曝光,记录信用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惩戒,必要时,提醒属地街道组织业主依法依规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推荐: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08-07/303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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