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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央驻鲁地勘单位,有关地勘单位、矿业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是保障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勘查单位内部质量管控

  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实物资料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反映成果质量的有关信息,对本单位矿产勘查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要定期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格开展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在设计、施工、取样、化验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1.加强勘查设计管理。勘查活动开展前,应充分搜集与分析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完成审查后严格执行。勘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确需对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按规定变更设计或实施方案。

  2.加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勘查施工过程野外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工程施工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3.加强取样和化验管理。取样前、中、后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基本分析样品应留存备份样品,对取样、送验过程进行记录,取样人、送样人、实验室收样人,以及送样、收样单位双方技术负责人逐一核对送样数量、测试类型、样品重量、分析项目等内容,并分别签字确认。

  4.加强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资料保管。勘查施工过程中可利用野外岩心图像采集系统等软件,及时获取岩心图像信息,钻孔岩心应全部拍照存档,具有代表性的岩心原则上长期保存。对不属于资料汇交范围的钻孔岩心,各单位要做好保管。鼓励有条件的对钻孔岩心进行全面的数字化扫描。对收集获得的或施工过程产生的原始地质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资料,应设立专门资料保管库房,完善资料保管制度,通过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后及时登记保存管理,并按规定汇交,不得随意遗弃、调整替换。

  5.鼓励建立勘查监理制度。鼓励矿业权人、地勘单位探索建立勘查活动监理制度,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行业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对地质勘查单位在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独立实施监督。

  二、提升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水平

  6.加强勘查活动信用监管。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内勘查活动信用监督管理,组织地勘单位进行信息填报及公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格地勘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矿产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等,着重对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工作量、样品化验数据等按比例开展抽查检查。

  7.加强勘查活动验收管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矿产勘查项目,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勘查的地勘单位进行初验,提交初验报告。探获资源量、属于市场项目的,由项目出资人(矿业权人)或负责勘查的地勘单位组织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出资人(矿业权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专家中外单位专家占比应达到一半以上。属于财政出资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野外验收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开展成果验收。验收时重点对勘查工程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野外验收意见应明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野外验收情况作为组织矿业权出让、申请储量评审备案、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基础依据。验收时邀请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三、完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评审管理

  8.规范评审专家使用管理。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构建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加强评审专家廉洁自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专家履职评估、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 

  9.规范储量评审管理。省级储量评审机构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储量评审机构应加强和完善评审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制定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和工作规范,规范评审备案工作程序,严格审批时限,重点加强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评价、矿体圈定和资源量估算依据等的审查,提高评审备案质量和效能。对地勘单位提交评审的同一报告,因报告存在问题经3次评审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年报的审查申请,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

  10.完善实地核查制度。省级储量评审机构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储量报告评审实地核查,增加现场核查比例,规范现场核查要求。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或新增资源量达到大型矿床规模)、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储量报告必须进行实地核查,视情形加强对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0%)等报告的实地抽查。结合储量评审质量监督指导等工作,每年度对上一年度评审报告10%的比例随机抽取,对抽查项目施工钻孔和地表工程(含槽探、坑探等)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检,提交实地核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四、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11.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力度。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强化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确保应交尽交。对不按时、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按规定汇交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且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

  五、强化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

  12.严格责任追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施工工程、样品采集及储量报告造假行为。严格执行地勘项目管理、储量评审备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编制虚假报告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对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相关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407/t20240719_4744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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