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柔性执法“三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2项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责令限期改正前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2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责令恢复原状前主动恢复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3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4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责令恢复原状前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2项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2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对基本农田保护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3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4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对历史建筑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2项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天内改正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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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3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4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4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2项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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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6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赋权事项第34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备注:第1项至第3项为“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第4项至第6项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tzgg/202405/t20240508_13186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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