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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落实新《行政复议法》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2020年发布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的形式进行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新《行政复议法》已修订实施,《办法》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应当进行优化调整,以免造成适用中的问题。本次重点对《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进行修改,明确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再进行诉讼,以与《行政复议法》规定保持一致。

  二、《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包括4章28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情形和职责分工。将收回行为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将收购行为限定在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二章为程序。分类优化完善收回和收购的程序,其中收回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确了公告与听证、下达收回决定的必要的行政程序性规定;收购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在程序上明确提出协商和签订收购合同等程序,体现民事上的平等自愿原则。同时,鉴于实践中收购土地面临移交难的问题,在本章中专门明确了交地条件,以便实际操作。

  第三章为价格确定。明确了收回、收购价格的不同计算方法。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税费、利息以及合理利润;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合法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组成。同时,需扣减因土壤污染治理费用和前期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价,最终得出收回收购价格。

  第四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收回行为如何开展问题,并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原《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404/t20240402_13100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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