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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涉测绘行为管理。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对智能网联汽车回传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应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严格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各地要依法监督测绘资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实景影像、点云等实测成果,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包含涉密、敏感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含场景库)管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四、从严审核把关导航电子地图。各地要依法实施地图审核,强化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单位和车企的指导监督,确保地图通过审核后才能提供使用。地图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安全审校,并及时备案。

  五、落实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和出境要求。各地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全流程监管,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六、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各地要着力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组织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及时预警与处置等技术,建立完善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和全周期跟踪,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七、鼓励地理信息安全应用探索。有关地方要依托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和“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车企、服务单位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安全合规技术路线,加快标准规范研制,组织开展高级别自动驾驶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测试,促进地理信息新业态发展和新应用推广。

  八、优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各地要及时提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位置服务,不断提升天地图在线服务能力,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地理信息要素等公共数据资源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共享应用。

  九、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修订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地方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地理信息安全意识。

  十、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守牢安全底线,依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涉测绘地理信息行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健康发展。部将通过专项调研、重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加强检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gi.mnr.gov.cn/202407/t20240729_2853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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