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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全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任务高标准完成,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9日

  黑龙江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我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工作,推进政策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任务

  2024年全省合计拟落实耕地轮作试点面积2693.5164万亩,全部为实施1年试点,到2024年底结束。其中第一种轮作方式试点面积2030.8224万亩,第二种轮作方式试点面积603.603万亩,第三种轮作方式试点面积40.986万亩,第四种轮作方式试点面积18.105万亩。

  二、试点区域

  2024年,全省耕地轮作试点全部为实施1年任务,以第二、三、四、五积温带为主,兼顾其他积温带。县(市、区、场、局)在分配省下达试点任务时,要优先考虑集中连片、面积较大地块,优先考虑推广应用大豆大垄密植栽培技术地块。

  三、技术路径

  在耕地轮作试点技术路径上继续推广“一主多辅”种植模式,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小麦、杂粮、薯类、经济作物与大豆轮作为辅。主要采取四种轮作方式:

  第一种轮作方式: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地块前茬(2023年)必须为种植玉米、小麦、杂粮(包含高粱、谷子、荞麦、燕麦、大麦、糜子等粮食作物,不包含绿豆、红小豆、芸豆、其它杂豆等作物)、薯类、经济作物,2024年必须种植大豆。

  第二种轮作方式: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地块前茬2022年种植玉米等其他作物(不含杂豆、水稻)、2023年轮作种植大豆,2024年继续种植大豆。

  第三种轮作方式: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地块前茬(2023年)必须为大豆、杂豆、玉米,2024年必须种植小麦或马铃薯或甜菜(其中甜菜前茬可以是马铃薯),促进小麦、马铃薯、甜菜种植面积恢复性增长。

  第四种轮作方式: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地块前茬(2023年)必须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包含花生、葵花籽、白瓜籽、油莎豆、油菜籽、芝麻、胡麻籽等作物),2024年必须种植花生、葵花籽、白瓜籽、油莎豆、油菜籽、芝麻、胡麻籽等作物(该种轮作方式仅限省下达油料生产任务指标的市县进行申报)

  四、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耕地轮作试点的补助对象为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在试点县(市、区、场、局)内合法耕地上,严格按照与乡镇政府(农场、林业局)签订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含地块信息、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相关义务等)开展耕地轮作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耕地轮作试点补助对象是实际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承包者。

  (二)补助标准。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贴150元,各试点县(市、区、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

  (三)补助方式。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今年轮作试点补助资金按照“先行预拨70%、剩余30%据实结算”的方式拨付各地。

  各试点县(市、区、场、局)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乡村两级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核实准确、确定是否为合法耕地且符合耕地轮作试点技术路径要求,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时上报耕地轮作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据实拨付剩余试点补助资金。各试点县(市、区、场、局)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农业部门提报的试点面积,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下达资金,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对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对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拨付渠道发放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推进。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实施、乡级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乡四级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里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任组长的耕地轮作试点协调指导组,加强统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试点市(地)、县(市、区)、乡(镇)是实施耕地轮作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推进落实指导组,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要加大对耕地轮作试点支持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县三级要成立耕地轮作试点专家指导组,开展技术培训观摩和现场咨询。

  (二)加强任务落实。各试点县(市、区、场、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试点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6月30日前,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要统一将所属县(市、区、场、局)实施方案收齐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在前期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下达的试点任务指标,将试点任务落实到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落实到具体村(屯、管理区)、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块。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要与每一个承担试点的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耕地轮作试点协议书(一式三份,县、乡、农户各保留一份),明确试点面积、补贴资金、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协议文本由试点县(市、区、分公司、局)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存档备查。另外,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属地内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省监狱系统前期申报耕地轮作试点情况,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对其下达试点任务指标,并负责耕地轮作试点的全程管理。

  (三)加强逐级核查。6月20日开始,各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承担耕地轮作试点任务的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村(屯、作业站)对试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行村(屯、作业站、林场)核查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将核查结果(附件4)加盖公章上报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依据村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人员核查村(屯、管理区、林场)后将核查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核查结果(附件5)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附件6)一式2份加盖公章上报所属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审核汇总后将核查结果(附件7)加盖公章及附件6各一式1份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县、乡、村三级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分公司、龙江森工集团分公司要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出现违规违法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组织专家制定完善分区域、分作物耕地轮作技术意见,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观摩和田间课堂,提高关键技术到位率。各级农机、环耕、推广、植保等农业农村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耕地轮作的作物调整和技术操作进行指导,定点跟踪监测耕地质量,确保科学轮作。

  (五)加强绩效管理。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试点地块落实、资金拨付落实、技术落实和指导服务落实。对因农民违约、毁约和落实地块不符合试点政策有关要求的要及时追缴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更换农户、更换地块,确保省下达试点任务完成。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严禁挪用试点补助资金。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情况,建立补助对象名录,全过程建档立案。省级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耕地轮作试点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总结。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要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地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轮作试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轮作的积极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高立斌  肖  迪

  联系电话:0451-82621913

  电子邮箱:xiaodi1125@126.com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省农业农村厅

  邮政编码:150001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2/202408/c00_31756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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