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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检疫申报指南(西乌旗)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全旗广大养殖场(户)以及从事畜禽收购、运输的企业和个人:

  按照自治区动物检疫工作要求,自2024年8月1日启用新检疫申报系统(内蒙古牧运通),停用老系统(内蒙古兽医网),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前,必须下载“内蒙古牧运通APP”进行注册登记,在APP上进行申报检疫。注册时扫描二维码下载APP(仅支持安卓手机)。

  *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注册为规模养殖场,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注册为散户。

  *申报地点必须在养殖场户现场,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在申报检疫前出栏牲畜必须佩戴免疫耳标,免疫耳标需从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处提前领取佩戴,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是备案过的车辆,否则无法开具检疫证。

  申报检疫通过受理后,需要到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受现场检查核验。

  二、申报检疫时必须选择贩运主体,贩运主体包括经纪人贩运、屠宰场贩运和自行贩运三种,自行贩运的可直接在检疫申报时点击自行贩运,经纪人和屠宰场贩运主体下载“内蒙古牧运通APP”进行注册登记。经纪人和屠宰场也可以代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注册时扫描二维码下载APP(仅支持安卓手机)

  三、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农牧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旗农牧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无法通过备案审批: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畜禽运输主体打开微信搜索“牧运通”, 找到小程序。或微信扫码直接进入备案登记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lgl/202407/t20240729_2548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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