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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肉牛核心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一、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扶持政策,监督和管理核心群生产经营。在生产过程中,不按建设标准生产经营的核心群,立即吊销核心群资质。

  二、肉牛核心群牧户(合作社、规模化肉牛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认定证书;不得使用过期、撤销、注销的认定证书;禁止套用、挂靠资质和伪造买卖合同出售种畜、引进良种肉牛、虚假上报数据,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核心群资质,并三年内不得上报核心群。

  三、对核心群基础母牛及生产的犊牛,由旗县市区畜牧部门严格按照肉牛品种标准进行鉴定,对合格的犊牛建立健全系谱档案,并按照选育要求进行培育。

  四、开展选种选配,加强培育合格种畜能力,确保每年生产公犊鉴定合格率达到60%以上,母犊鉴定合格率达到 70%以上;不能擅自出售鉴定合格的佩戴耳标的种畜,如需出售或淘汰出栏,必须经当地畜牧部门批准备案。

  五、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化管理,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核心群育种户要积极配合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做好种畜生长发育和鉴定数据记录,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每年繁殖期和出栏期结束后及时更新上报相关肉牛增减数据,保证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七、核心群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到期前畜牧部门要提前通知核心群户,及时上报备案;旗县(市、区)负责每年对资质进行年鉴,盟级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八、做好核心群系谱档案、配种和使用冻精号记录工作,并确保每个核心群至少使用两个以上的亲缘关系较远的种公牛冻精,避免出现近亲繁殖。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lgl/202405/t20240527_2514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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