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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地膜使用者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决策部署,以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为切入点,全域推广、使用厚度为0.012mm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开展了一系列废旧地膜离田回收攻坚行动,为促进地区农业绿色发展找准了“发力点”、打开了“突破口”,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于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意义重大。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源头管控和谁使用谁清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1mm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膜。

  三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将地膜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地膜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

  四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场监管、工信、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系列执法检查,加大对本地区市场流通地膜产品的检查力度,狠抓源头管控,坚决杜绝非国标地膜出厂、入市、进田。

  五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信、市场监管、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台账登记监督管理,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六是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膜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地膜,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旗县、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废旧地膜回收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指导村委会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时回收废膜,提高地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膜积极性,推动废膜离田。

  八是地膜加工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九是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废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是随意掩埋、弃置或利用机械等设备将废膜翻埋于土壤中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焚烧废膜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每亩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

  地膜污染防治有“条例”,造成污染处罚有依据;地膜回收有“十条”,请广大农户大力宣传,及时主动清理农田废膜,共同营造良好土壤环境,持续推进产地环境净化,建设美好家园。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wlcb/202403/t20240315_248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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