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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条件及范围

  (一)申报条件。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采用新、旧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使用方式开展,旧条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2号),新职称评审条件随后印发,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评审条件(新、旧条件选其一)。

  (二)评审范围。全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地级市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厅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审程序

  请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一)个人申报。个人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7日至5月31日,申报人需完成网上注册并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申报人员需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职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二维码证明)、全国农业科技知识更新远程教育平台培训证明、业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如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聘任文件及2019-2023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企业、社会组织申报人员需提交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交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申报人提供的证明及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提交资料需按照要求规范命名。

  (二)择优推荐。各用人单位需严格核对申报人信息填报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条件是否满足申报层级,对照岗位结构比例,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推荐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推荐人员业绩贡献、符合条款及推荐理由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逐级审核。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评委会申报,各级受理部门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5.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6.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7.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四)受理纸质资料。纸质材料需按照附件2申报清单报送,填报信息需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本人需对线上填报内容及线下提供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提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纸质申报材料需在2024年6月5日至7月5日期间。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纸质资料时需同时拷贝评审一览表、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论文Word版等电子文档。

  (五)召开评审会。各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数量及申报专业情况制定答辩评审方案,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建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答辩评审。五个地级市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将审核情况、评审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召开评审会。会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留存评审会议记录、评委名单、表决票汇总表等。

  报备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含申报情况、资格审核情况、评审会计划时间等)、申报人员花名册、职称评审一览表、突出贡献及引进高层次人员情况说明、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论文查重结果一览表等。

  (六)印发任职通知并颁证。各评审委员会按照“谁核准发布、谁负责管理”原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印发职称任职通知,在申报系统中颁发电子证书。

  三、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持续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与全区职称评审同步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县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合理推荐基层一线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定向职称。

  (二)严格岗位结构比例评审。对全员岗位管理、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一是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三是对做出突出贡献、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职称。申报过程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如实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5),详细填写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申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健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评审标准和方式,合理设置符合本地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要充分考虑各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注重行业和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创造性和成果性,适度向柔性引进人才与“组团式”帮扶人员、基层援助服务人员等倾斜。一是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专业特点,凡体现个人业绩、专业水平的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等均可作为申报职称评审依据。积极拓展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业内评价,不断增强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可信度、权威性。二是破除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对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贡献较为突出的申报人员,由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即可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破格条件以宁人社发〔2022〕183号文件为准;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人员,可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三是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论文影响因子、头衔、称号等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要求。

  (四)继续做好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各县(市、区)按照农业系列评审计划同步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创新评审方法,突出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对为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继续实行“凡晋必下”制度。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76号)有关要求,继续实行“凡晋必下”制度,自治区区属农业事业单位和地级市市属农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取得现有职称后,要有在县级及以下对口专业岗位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填写“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表(附件6)。

  四、落实职称评审管理相关要求

  (一)加强专家管理。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在广泛遴选基础上,补充专家入库,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评价标准、纪律要求等有关职称政策。建立异地交流评价制度,各地级市在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中,本地、同单位(含下属单位)专家数不得超过评审会专家总数的1/3,去年参审专家不能超过专家总数1/3,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二)严肃评审纪律。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作为人事管理、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德、能、勤、绩、廉考核与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方面,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核查,杜绝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在审核申报人员职称信息、业绩材料、论文论著有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时,应严肃处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任务落实。各评审单位要加强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传达评审工作要求,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读及问题答复。要主动对接申报人员,对申报人员信息填报、提交材料不准确、不完整的及时辅导修正,树立职称评审工作的权威和良好形象,推动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 系 人:吴  凡  刘  畅

  联系电话:0951-5169935  5169815

  电子邮箱:nmtrsc710@163.com

  附件:1.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网址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样例)
          5.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晋必下”基层服务情况登记表
          7.继续教育考核表
          8.公示(样例)

  (以上附件请点击左下“附件1-8”文字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nmttz/202405/t20240509_4533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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