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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85号(农业水利类335号)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蒋巍、张甘霖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统筹支持开展生态修复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保障

  生态修复是保护和恢复水生生物资源和多样性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专章要求“加快推进生态修复”。我部印发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组织实施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修复工程,在滆湖常态化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保护区管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工作,滆湖水生生物资源呈现逐步恢复的良好态势。关于滆湖生态修复工程,应根据具体生态修复工程的作业方式、实施范围、持续时间等,科学分析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影响。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滆湖等水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环境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二、关于优化审批手续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在滆湖开展有关建设项目,涉及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但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等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我部将按程序开展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优化完善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流程,加快推进滆湖等水域生态修复项目对保护区影响审查工作。

  三、关于减免补偿费用

  根据《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要求,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科学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对评估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并将补偿费用纳入环保投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生态补偿经费可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发挥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生态补偿资金,扎实推进滆湖等水域生态修复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31日

  (联系部门: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55739)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JB/202408/t20240801_64600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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