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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7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将某某制作白条鸭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添加剂案

  2023年9月18日,垫江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对垫江县世忠食品有限公司家禽集中屠宰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冻库中有38只白条鸭疑似染色,并当场查获食品添加剂柠檬黄1瓶。经调查,将世雄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对白条鸭进行染色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无害化处理38只染色白条鸭、没收食品添加剂柠檬黄1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李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8月,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李某某休闲垂钓鱼塘的鲢鱼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发现,该批次鲢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销售该批次鲢鱼违法所得人民币347元。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无害化处理鲢鱼产品400公斤、罚没人民币2247元的行政处罚。

  三、叶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叶某某待售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发现,该批次豇豆“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销售豇豆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人民币590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刘某某待售的李子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发现,该批次李子“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以5元/公斤价格销售李子5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995元的行政处罚。

  五、涂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6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蔬菜种植户涂某某待售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发现,该批次辣椒“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以0.6元/公斤价格销售辣椒50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1030元的行政处罚。

  六、杨某某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24日,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蔬菜收购商杨某某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收购的蔬菜未按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蔬菜种植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28日,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蔬菜种植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xxgk_161/zfxxgkzl/fdzdgknr/sjfbjctb/202312/t20231213_12697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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