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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夏永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用工渠道的建议收悉。经商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于2021年 3月会同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1〕3号),为规范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奠定了基础。今年4月,我部结合远洋渔业企业需求和新冠疫情“乙类乙管”措施要求,经会同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研究,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细化了外籍船员入出境流程,健全了外籍船员用工机制,强化了行业监督管理和船员权益保护。

  一、关于明确入境流程,便利入境通道

  《通知》明确了外籍船员境内停留及入出境流程,要求我驻劳务来源国使领馆,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直辖市)渔业、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港口边检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签证办理与入出境管理;要求上述六省(直辖市)有关部门各确定一至两个外籍船员指定入出境城市,建立远洋渔业外籍船员过境停留管理联动机制,畅通外籍船员入出境渠道。

  二、关于规范中介行为,强化行业服务

  《通知》对远洋渔业企业与境内外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提出要求,明确企业应根据实际用工需求,与依法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我国境内劳务中介或劳务输出国官方认可的境外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依法依规雇用船员;要求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区域远洋渔业外籍船员劳务中介加强监管,规范有序开展外籍船员雇用和管理。

  三、关于强化用工管理,维护船员权益

  《通知》对远洋渔业外籍船员的体检和培训提出要求,明确外籍船员应在其来源国(地区)进行行前检查,确保外籍船员身体状况符合我国渔业船员健康标准、无犯罪记录;外籍船员在境内停留期间,需在海关体检取得健康检查证明,并完成远洋渔业安全操作技术、涉外法规等行前培训;远洋渔业企业要合理安排外籍船员工作与休息,提供中外船员同等的生活工作条件,尊重外籍船员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外籍船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维护远洋渔业企业和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远洋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80

   农业农村部

   2024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07/t20240726_6459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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