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强化各部门综合协同,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依据。因有关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原因,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提高验收工作效率,优化审批制度,强化各部门综合协同,2024年3月,广泛征集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修订。经收集汇总有关处室、单位及各地梳理修订的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条例,形成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3条,已采纳13条、不采纳10条。同月,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经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审议稿)》。5月21日,经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过。5月23日,经2024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原则通过。5月31日,根据厅务会意见,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反馈意见5条,全部采纳。7月9日,经三家单位厅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政策文件。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明确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为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牵头部门。
(二)明确联合验收事项
1.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三)明确联合验收完成时间。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整改及专项验收时间)。
(四)为了方便各地实施工作,明确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细化、编制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7/25/art_40688_4962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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