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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我省将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8月20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信息平台。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启动建设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各地市信息平台需做好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省级平台将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确保电子证照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备案登记证书编号。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前,应先行取得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备案登记证书编号。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时,如因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书编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书编号规则不同,企业需先行回原备案登记机关变更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编号。

  (三)统一制证标准。各地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标准要求,统一制证规范。各地市信息平台在对接省平台系统后,系统将自动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四)做好证书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期间要搞好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登记标志,对已取得纸质证书且有换发需求的,需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

  (五)数据互联互通。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量、实时将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向省级平台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指派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省级平台统一赋码规则、系统有关提示,认真核实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加快系统建设。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属地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本地已有信息平台的,要做好与省级平台的衔接、数据推送等工作;本地无信息平台的,各地市要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和联调测试工作,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台辖区内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

  (三)严格完成时间。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推进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和省级平台对接推送工作,最终实现电子证照全国互认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市进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对进展滞后影响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推进工作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谢巍,0371-66069892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总站:张超,电话:0371-66069336

  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郝玉标,电话:13253515618

  2024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07-17/3023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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