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海洋牧场项目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
为规范推进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建设,提高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用海选址及控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指导沿海市县做好海洋产业园选址与海洋牧场项目“标准海”供应工作。
一是坚持疏近用远,明确海洋产业园选址要求。《标准》主要从养殖海域深度与离岸距离两个方面对海洋产业园选址作出限制,提出重力式深水网箱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原则上布设在15米等深线以深或离岸(大陆海岸线)3公里以上的海域;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原则上布设在20米等深线以深或离岸(大陆海岸线)10公里以上的海域;投礁型海洋牧场原则上布设在15米等深线以深,或离岸(大陆海岸线)3公里以上且6米等深线以深的海域。
二是坚持节约集约,制定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标准》区分不同养殖类型对海洋牧场项目的用海规模作出规定,提出重力式深水网箱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包含锚泊系统)原则上当水深小于等于20米时,每1万平方米养殖装备垂直投影面积控制在36公顷以内,当水深大于20米时,水深每增加1米,用海面积控制标准增加1公顷;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包含锚泊系统)原则上每1万立方米养殖水体控制在4公顷以内;投礁型海洋牧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万空立方米人工鱼礁控制在10公顷以内。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相关标准合理可行。《标准》在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海域实际,为地方实施预留一定弹性空间。对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需入级船级社的,明确可按照船级社入级要求适当调整控制面积;对受自然条件所限,水深或离岸距离确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的市县,明确经严格论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可适当进行调整。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督促指导沿海有关地市规范有序推进海洋产业园建设,积极主动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服务支撑,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提供强有力的资源要素保障。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xwdtnew/zwdt/content/post_4457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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