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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农牧厅相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全力办好两件大事,凝心聚力闯新路、进中游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自治区分配各盟市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安排使用资金。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编制盟市级实施方案,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各具体任务自治区级实施方案要在2024年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同时上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对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农牧厅和财政厅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等情况,一经发现,将结合有关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自治区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四、加强政策公开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4〕3号),及时将中央财政相关支农政策和盟市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牧厅、财政厅报告。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407/t20240718_254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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