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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坚定不移推进全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根据全省禁捕退捕工作会议精神,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sjbb@163.com。

  

  附件:1.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聚焦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思想松懈、非法捕捞隐患较多、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水生生物养护不强等问题,持续巩固禁捕退捕工作成果,筑牢长江中下游生态屏障,助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

  (一)完善机制运行。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村管控”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和任务分工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优化各级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强化政府统筹、部门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考核问效,将禁捕退捕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约束性任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河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强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明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媒体监督、公开曝光等方式,持续压实各级责任,切实消除盲目乐观、懈怠放松、疲劳厌战等思想。(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三)加大动态精准监测力度。依托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名制帮扶系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监测系统,做好退捕渔民“十百千”调查和跟踪监测,动态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态、技能水平、家庭收入、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情况,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监测预警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共享比对和反馈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反馈要求,结合监测对象不同困难和帮扶需求,及时采取精准有效帮扶措施,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持续落实落细就业服务“1131”计划,开展就业帮扶“暖心行动”,加强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指导、介绍、培训和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全面纳入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将退捕渔民认定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切实加强退捕渔民农业产业帮扶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的优先纳入帮扶范围。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公益岗位安置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有劳动能力且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设立公益性岗位进行吸纳就业或通过将退捕渔民择优转化为执法辅助力量、开设特色岗位等方式提供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各地要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协助巡查巡护类公益性岗位待遇。(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养老保险落实力度。跟踪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优化经办服务,持续推进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补贴落实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做到隐患早排查,问题早解决,确保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退捕渔民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规定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禁捕水域执法监管

  (七)加强联谊联防联治。禁捕水域相关市、县(区)要参照鄱阳湖区联谊联防机制,建立健全涉水部门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威慑与宣传引导联动、水上执法与湖岸共治同步的工作重心,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件联动,不断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挂牌督办和网格管理。运用暗查暗访、明查明访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坏、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多发的进行联合挂牌整治。健全禁捕水域市、县、乡、村四级网格长管理体系,明确网格长管理责任和任务清单,完善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依法对“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进行集中清理。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定期对辖区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并依法对“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集中清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类渔业船舶规范管理,依法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内河通航水域“三无”船舶非法营运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船舶涉嫌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从事制造、销售船舶的企业。各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的移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造册、标识船名,明确航区用途。(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制定《江西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强化对禁捕水域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监督管理。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强化打击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督促水产品交易、运输、加工、利用企业(个人)落实进货查验、主动告知等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以“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及发布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信息等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禁用渔具渔法监管。修订完善禁用渔具(钓具)渔法名录,探索建立渔具渔法准入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渔具(钓具)制作、销售企业(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建立制作、销售管理台账,落实主动告知、承诺等制度,从源头防止禁用渔具(钓具)流入禁捕水域。要定期组织开展禁用渔具(钓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劝导持有禁用渔具(钓具)人员主动上交和主动放弃禁用渔法,多措并举杜绝禁用渔具(钓具)渔法使用隐患。(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休闲垂钓监管和引导。修订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出台全省垂钓管理清单。推广休闲垂钓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实名制注册制度。加强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政策宣传,设立违规垂钓有奖举报热线,成立休闲垂钓协会,举办休闲垂钓赛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垂钓爱好者依法垂钓、文明垂钓、健康垂钓。(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十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能力建设标准,落实《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市县渔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任务要求。鼓励从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含渔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执法一线人员予以倾斜。强化安全保障,确保执法、巡护人员均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渔政智慧管控平台、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监控、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经费保障,保障必备的执法执勤用车用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水生生物高水平保护

  (十四)强化珍贵濒危物种保护。制定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长期保护行动计划,系统性提升水生生物保护能力和研究水平。启动鄱阳湖长江江豚专项调查,开展江豚迁移规律研究,推进迁地保护基地建设。加快部省共建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建设,完善基地功能,探索全人工繁育技术研究。健全长江江豚巡护体系,完善巡护巡查和遇险救护机制,降低长江江豚非自然死亡率。(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制定省重点水域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重要栖息地范围,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严格落实涉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将水生生物保护评价纳入规划环评、建设环评重要内容,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重要栖息地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按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强化生态补偿措施落地监管,统筹补偿资金用于开展重要物种和栖息地保护修复。推动实施赣江等重要河流江湖生境通道恢复、梯级枢纽联合生态调度、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等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制定全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健全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持续水生生物资源常规监测,推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专项调查。探索潜在优良渔业种质资源评价,发掘和保护重要渔业种质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和重点水域禁渔效果评估,将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水生态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的考核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大水面生态渔业保护利用。科学规划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坚持“一水一策”,面积超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水库原则上均应编制大水面生态渔业保护利用实施方案。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在法律禁止人类生产活动以外的重点水域,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外来物种防控治理。健全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门协调机制,落实落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跨水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规范预警信息管理与发布。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按要求建立防逃隔离设施,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物种综合治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民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保障组织实施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禁捕退捕各项政策和重要意义,持续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继续开展渔政执法、渔民安置、水生生物资源等典型案例宣讲活动,组织开展案例典型、人物先进的年度评选活动,建立健全十年禁渔监督员、宣讲员制度,持续创造良好社会范围。切实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持续构建平安和谐稳定的湖区秩序。(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在全省重点水域形成高水平发展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推进和效果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强化要素保障,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用于禁捕执法监管、退捕渔民安置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工作。(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标志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2023年10月12日在南昌主持召开的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成果”。李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长江禁渔工作也作出专门部署。当前,正值长江禁渔从攻坚战转向“十年练内功”持久战的转段推进关键节点。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意见》明确要求“有关地方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4月25日,农业农村部在重庆召开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推进会,会议明确要求各地抓好《意见》的实施。为贯彻国办《意见》和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意见(书面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6月5日全省禁捕退捕会议上进行了审议讨论,并于会后第一次征求各相关省直单位和市、县(区)意见,经修改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据第二次意见反馈情况,经修改后单独发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南昌市第三次征求意见。根据第三次意见反馈情况,经修改后单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第四次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均为无意见,最终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优化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持续加强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推动水生生物高水平保护、全面保障组织实施五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优化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主要包括完善机制运行、压紧压实责任两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主要包括加大动态精准监测力度、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加大公益岗位安置力度、加大养老保险落实力度等四方面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持续加强禁捕水域执法监管。主要包括加强联谊联防联治、加强挂牌督办和网格管理、加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加强禁用渔具渔法监管、加强休闲垂钓监管和引导、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七方面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推动水生生物高水平保护。主要包括强化珍贵濒危物种保护、强化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强化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强化大水面生态渔业保护利用等四方面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全面保障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做好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两方面具体措施。

  四、其他说明

  《实施意见》与《意见》相比,提出了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意见,更加符合江西实际情况。细分了“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和“加大公益岗位安置力度”两方面工作要求;增加了“加强联谊联防联治”和“加强挂牌督办和网格管理”两方面工作要求;强化了“加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加强禁用渔具渔法监管”三方面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7/1/art_27781_4954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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