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4日
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更好发挥生猪产能调控政策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一、修订背景
自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2022年1月《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全省落实分级调控责任,按月监测能繁母猪存栏量,守住了19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回归历史正常水平,为保障猪肉市场充足供应作出重要贡献。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提升和猪肉消费需求趋于稳定等新变化、新情况的出现,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产能调减措施等内容,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抓养殖大县、抓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90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5000户,生猪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各地级以上市2023年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各地级以上市生产实际,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90万头左右(见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我省为生猪主销区省份,生猪自给率要保持70%以上,随着“调猪向运肉”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生猪跨省调运将逐步减少,猪肉供应面临较大考验,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高质量生猪养殖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地级以上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我省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我省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为“全省一盘棋”,各市根据全省生猪产能情况,统一启动相应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力增加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全面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按照各地级以上市2023年年末在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我省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5000个,并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见附件1)。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地要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 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
2. 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
市、县级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例如每年春节后的消费淡季),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地要加强政策服务,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法拆除养殖场。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户),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各地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省、市、县各级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稳产保供的中坚力量,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转型升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资金规定予以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在产产能规模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省财政通过统筹涉农资金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和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安排生猪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或实施临时救助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担保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农业基金对生猪养殖场的投资,积极辅导生猪产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其他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并督促落实。在保证本地级以上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存栏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市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于省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列入省对各市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考核。
(二)落实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现行有效的用地、生态环境、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殖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殖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当我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向各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市、县参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月1月25日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各地级以上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
2. 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55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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