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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路正芳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路正芳(苏建安C2(2019)3068008)作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项目开展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定其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6800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销后,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7/3/art_8712_1128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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