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坚持陆海统筹,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加强辽中南城市群与山东半岛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协调联动,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发挥东北地区出海枢纽门户作用,打造东北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巩固辽河平原农业生产能力,拓展特色农产品生产空间,建设高标准现代化海洋牧场。落实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海岸带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要求,筑牢辽东山地丘陵、辽西低山丘陵生态屏障,加强山地、丘陵、湿地、河口、海湾、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重要野生动物迁徙廊道和候鸟迁飞通道。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区、采煤沉陷区。增强辽中南城市群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提升沈阳都市圈核心功能,推进锦州、鞍山、营口、丹东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发展空间需求。完善城乡生活圈,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分类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优化海洋开发保护格局,集约高效利用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布局。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长城(辽宁段)、沈阳故宫、清永陵、清福陵、清昭陵和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五女山城)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辽宁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zrzy.ln.gov.cn/zrzy/ywbb/gzkx/202404071412149575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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