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提高入市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现对《交易规则》进行政策解读:
一、《交易规则》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本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求,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试点要求,指导试点区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研究,并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意见,形成了《交易规则》。
二、《交易规则》具体内容解读
《交易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入市准备、入市交易、入市后手续办理、交易监管及附则,涵盖了入市交易全流程,以方便市场主体和入市主体实施交易。
(一)关于入市准备。一是入市宗地应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依法完成权属登记、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等前提。二是入市交易前,应完成入市动议、勘测定界,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开展价格评估。三是入市主体应制定入市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入市核对。
(二)关于入市交易。一是立足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和便利交易的原则,总体上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程序,明确了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实施等有关事项,有利于各方实施交易。二是依据《重庆市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2〕93号)规定,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上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
(三)关于入市后手续办理。一是明确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竞得人应与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并与区人民政府、入市主体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监管协议》。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人及转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三是受让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后,交易双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原文链接:https://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306/t20230616_1207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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